联盟举办2016年第二期同业合作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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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12:01


5月30日,由农商银行发展联盟主办的2016年第二期“联众合赢”同业合作沙龙在京召开。本期沙龙以“营改增对农商银行同业业务的影响及风险控制”为主题,邀请了全国14家农商银行的同业合作业务负责人及代表共30余人,就营改增与同业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

中税协税务专家王战进行授课

中税协税务专家张兵介绍经验

本次同业沙龙联盟特邀两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家老师为各农商银行同业业务参会代表作“营改增时代农合系统风险防范及实务应对”及“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的主题授课。联盟秘书处将授课及交流过程中涉及营改增对商业银行业务影响的核心要点进行整理如下:

1、贷款业务:由于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此外,36号文将以前作免征营业税处理的业务,例如: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非人民银行)之间的线下拆借业务、买入返售业务,纳入了增值税范畴,所以营改增后预计贷款服务税负趋于上升。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其中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的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3、投资业务: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产品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延续了营业税体制下的方法,尽管以6%的增值税代替了5%的营业税。但重要的是,卖方就其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但交易对手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法规中特别指出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原营业税中的退税规定并未在36号文中延续,营改增后不再按年汇总计算,即使全年已缴税额大于汇总后的应缴税额,也不予退税。

4、不良贷款:我国增值税法规为金融服务业中不良贷款提供了优惠政策。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

5、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本就适用于增值税征收,原增值税法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进项抵扣。新规实施后,进项抵扣范围扩大,整体税负将减轻。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总体影响:由于金融服务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只包括购进的部分服务、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除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不动产等。作为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贷款业务,由于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因此综合测算,预计营改增之后部分银行整体税负水平可能会上升。以公布年报的十家银行为例,静态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有升有降,平均引起净利润变动幅度在1%以内。

会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