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十二届人大代表、漳州农商银行董事长滕秀兰建议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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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11:08


最近几天,全国瞩目的“两会”正在北京如火如荼地进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漳州农商银行董事长滕秀兰今年已经是第五次来到北京参加“两会”了。 

作为全国农信系统的代表,滕秀兰先后在2013年“两会”上提出进一步扶持农村信用社、2014年“两会”提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2015年就农信系统股权问题、2016年就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等提出相关建议。那么今年,她又带来了哪些议案和建议呢?

事实上,“两会”代表、委员中,来自农信系统的只有两位,滕秀兰便是其中之一。

能够拥有这样一名会员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联盟深感荣幸之余,更是感到责任之重:如何在“两会”上发出最能代表全体会员单位,甚至是全国农信系统利益的强音? 

为此,早在今年年初,联盟便发出征集通知,号召会员单位围绕农商银行发展事项和关乎“三农”、民生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包括广州、顺德、唐山、包头、毕节等农商银行在内广大会员单位高度重视并迅速给出了反馈。

“两会”召开前夕,联盟还组织有关专家陪同滕秀兰代表一行赴广东顺德农商银行及东莞农商银行就议案建议的征求开展了实地调研。经过汇总、归纳、梳理各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结合实地调研的结果,滕秀兰最终形成了三份最能够代表全国广大农信社、农商行迫切诉求的建议带到北京。

滕秀兰的三份建议分别为:《关于在农村金融新格局下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进行适当调整的建议》、《关于加大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财税政策支持的建议》以及《关于完善银行业互联网金融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她在《关于在农村金融新格局下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进行适当调整的建议》中指出,新常态下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面临新挑战和新趋势,应适时调整农商银行监管考核指标,支持农信系统优化网点资源,并适当降低农商银行申请金融牌照的门槛。

金融“营改增”是2016年的大事。在《关于加大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财税政策支持的建议》中,滕秀兰提出:对地处市区且涉农贷款占比较大的农商银行,增值税应参照县域农商行标准实行简易征收政策;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延长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税政策,提高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计提比例,并对省级农村信用社分摊收取的服务费免征增值税。

在《关于完善银行业互联网金融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中,她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参照江浙一带的做法,推动出台关于保护电子合同的司法解释,对银行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及法律法规保护。

 

以下为三份建议全文:

关于在农村金融新格局下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进行适当调整的建议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银行业监管部门不断完善金融支农政策,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改善。但与此同时,新常态下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新挑战和新趋势,农村金融服务亟待创新,特别是农商银行转型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体现在:

一是对农商银行考核指标体系已不完全适应农村发展的实际。

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加快,原有农村区域不断向城市转化,客观上造成三农金融空间的不断收缩,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农业产业比重逐年下降,部分地区的农商银行存在“无农可支”的实际情况,实现“三农”业务持续增长难度越来越大。然而农商银行在积极拓展城市业务基础上,仍受到监管部门“几个不低于”的硬性指标考核,面临着与同业相比相对较大的三农金融监管考核力度,由此造成监管指标与实际情况的错位。

二是营业网点运营成本高,网点整合撤并受到限制。

近年来,随着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银行业电子覆盖率不断提高,网点业务量逐步下降。此外,农村道路建设的完善使原本相聚较远的村民大大节省了办理金融业务的时间。农信系统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区域内网点密集的情况,有的一个乡镇同时设立了几个服务网点。目前网点的撤并受到监管部门较大的限制,使一些网点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甚至连年亏损。

三是申请新型金融行业牌照门槛较高。

当前,一些发展较快的农商银行各方面的经营指标已经优于城商行,但在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上却存在一定差别,导致在多个领域开展业务仍面临较大的牌照限制,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一些涉农企业及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需求以及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理财多元化需求。这不仅不利于农商银行根据实际市场需求来开展新业务,也使得部分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适时调整农商银行监管考核指标。

建议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特点,适时动态调整对于农商银行考核标准。

二、支持农信系统优化网点资源。

建议监管部门支持农信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客群不足、业务量萎缩、设施老旧的网点采取创新措施进行整合撤并,并加大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的投入,在满足居民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降低农信系统的运营成本压力,使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银行公平竞争。

三、适当降低农商银行申请金融牌照的门槛。

建议监管部门能优先支持和选择监管评级较高、综合实力较强的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综合化经营试点,支持降低开办新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优质的农商银行开办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承销、衍生产品、做市商债券报价、证券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金融业务;支持优质农商行申请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牌照,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打通信贷、债券、货币、证券、基金、资本、外汇市场的综合金融服务,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能力。

 

关于加大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财税政策支持的建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联系“三农”最紧密的金融纽带,尤其是以农商银行、农信社为代表的“草根金融”是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在助农脱贫致富、精准扶贫、促进农村繁荣、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对农村金融机构也一直非常关心。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每年对“三农”工作都着墨颇多。今年,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强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功能”。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要“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县域,加大服务‘三农’力度”等等。

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制约了其服务“三农”功能的发挥,为进一步激发农村金融活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地处市区且涉农贷款占比大的农商银行增值税参照县域农商行标准实行简易征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这条规定,法人机构在市区的农商行需要按照6%征收增值税,甚至他们在县域开设的网点也同样按照6%缴纳增值税。而由农信社改制而来的农商行改制不改向,仍然是支农的主力军,监管部门每年均同样下达支农、支小的监管指标。恳请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区域的不同,对地处市区且涉农贷款占比大的农商银行增值税参照县域农商行标准实行简易征收政策,降低纳税负担,让城乡三农金融服务的机构能够处在同一起跑线上。

二、建议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息红利实现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以农商银行为例,农商银行按25%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后,其自然人股东再按20%税率缴纳红利所得税,税赋约占利润总额40%,再加上房产税、印花税等,税赋与所得之比将近1:1,自然人股东回报过低。在利率市场化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面临多重困难。如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东的回报率持续过低,将影响股东入股意愿,最终将影响资本金的筹措和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加大经营风险,不利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发挥支农支小、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

目前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及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最高优惠可全额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而言,上市或非上市只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农商银行的投资者取得的同样是股息红利,但却无法享受相同的政策规定。为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参照“财税〔2015〕101号文件”,对农商银行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1年以上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延长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的建议。

10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和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以福建农信为例,2016年末福建农信10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48.56亿元,约占各项收入的12.26%,若政策未延续,则2017年起,增值税将增加1.5亿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将增加1.2亿元以上,整体税负水平将上升6个百分点。鉴于该项优惠政策对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为广大农户提供融资服务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考虑农信系统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责任,且经营管理能力还较弱,恳请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并将农户小额贷款的金额进一步提高至20万元。

四、关于提高计提的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计提比例的建议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比例依次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而在《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中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

两份文件规定的比例不一致,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小于要求计提的比例;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是涉农及中小企业,其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在近几年经济复杂的情况下,经营更加困难。以福建农信为例,2016年末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2400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近77.42%,其中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不良贷款占比达2.44%。若能提高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计提比例,可减少税收5325万元,将能缓解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同时也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涉农及中小企业。

建议农村中小金融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能够与《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中规定的计提比例一致。

五、关于省级农村信用社分摊收取的服务费免征增值税的建议

省级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受当地省政府委托履行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办理各农村信用社难以单独承办的事项,承担全省农信系统的科技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等。省联社履行职能发生的支出,以成本回归的方式分摊至各农村信用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已明确“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 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营改增”以前,省联社分摊收取的服务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免缴营业税。

若省联社分摊收取的服务费需缴纳增值税,税负成本将大幅上升,且省联社管理、服务的各县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金融服务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无法抵扣进项。恳请财政部部会同国税总局考虑衔接原税收政策,也将省联社分摊收取的服务费纳入免征增值税项目范围。

 

关于完善银行业互联网金融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提出,小微互联网金融掀起新一轮热潮,小微线上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线上产品融资成本低、融资速度快效率高,充分满足小微企业贷款“短、频、急”的需求。但是,线上客户和线下客户的特征有很大差异,银行要服务这部分客户,需要重新设计相应的信贷产品。同时,因为线上交易的特殊性,银行也需要再造审贷、放贷流程。线上金融采取批量化、集约化、电子化的处理,这些创新和改变都需要银行与外部监管及司法部门的高度协同和推进。

目前,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尝试开展互联网微金融服务模式,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目前,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实现了借据的电子化,但是合同仍未敢于尝试,还未有全流程电子合同借据的司法案例可供借鉴,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相比之下江浙一带的金融同业由于监管和法律环境的相对开放和宽松,已经尝试了全流程的线上电子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参照江浙一带的做法,推动出台关于保护电子合同的司法解释,对金融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及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