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发展联合会(贵阳)章程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农商银行发展联合会(贵阳)(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Federation for Rural Commercial Bank Development (Guiyang)”,英文缩写:“FRCB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依据相关法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引导行业自律,推动会员单位依法合规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贵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本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出资设立的实体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全面接受本团体的监督领导,按照本团体确定的经营方针和范围服务会员、开展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会展商务区TB-1贵阳农村商业银行23层,联合会理事会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研究,研究分析会员单位共同关注的经济金融问题及监管政策,发布行业研究报告,为会员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二)管理咨询,组织专业人员和专家,为会员单位内部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三)人才培训,为会员单位各岗位的人才培养、人才储备等提供专业化的培训活动;
(四)信息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内部及外部信息交流与合作;
(五)其他。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农商银行或理事会认可的其他农村金融机构;
(二)团体会员:与本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并经理事会认可的个人。领导干部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认同本团体的理念,并有加盟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或农村金融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合规守法经营,信守与本团体会员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联合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在联合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连续多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多次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损害本团体声誉及利益的言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轮值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审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的,表决事项应至少在表决前五日内送达全体会员。表决由会员书面回复,表决结果以通讯方式告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且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轮值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全体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审查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事宜;
(五)决定内设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选举和罢免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薪酬委员会主任单位,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薪酬委员会主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薪酬委员会主任;
(七)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审批联合会特殊用途或数额较大的开支;
(十四)审批联合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五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由轮值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会议如采用通讯等方式表决的,表决事项应至少在表决前五日内送达全体理事。表决由理事书面回复,表决结果通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息科技等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联合会会员单位业务合作的指导和推动机构。
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由联合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和运营,每年至少应承办一次联合会专题会议。
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须就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向联合会理事会进行汇报,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理事会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联合会高管人员进行考核。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监事进行监督。考核结果由薪酬委员会成立的考核小组组长向理事会汇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会员单位业务合作,联合会理事会必要时可以设立行长联席会议,负责落实理事会关于会员单位业务合作的相关决议。
行长联席会议须有1/2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事项获出席会议人数1/2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行长联席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各会员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及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常务理事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四节 轮值理事长
第三十二条 作为轮值理事长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规模较大;
(二)在省、直辖市、省会市或较大市的农村金融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上一年度监管评级原则上应达到二级以上,或是中国银监会认定的标杆银行;
(四)热心联合会事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
(五)愿意且能够担负起联合会龙头农商银行的领军责任;
(六)每年至少承办一次联合会重大活动。
第三十三条 轮值理事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专业委员会和行长联席会议的建议,决定联合会每年的专业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
(四)协调、组织和推动联合会成员之间的核心业务合作。
第三十四条 轮值理事长由常务副理事长轮流选举担任,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为三届。轮值理事长任职届满后,新的轮值理事长没有选举产生之前,由理事会指派人员行使轮值理事长职权。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设轮值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8-10人、执行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方针路线;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作为负责人的轮值理事长由轮值理事长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为三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常务副理事长(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由联合会注册地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理事长(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
(一)协助轮值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依据会费管理办法,审批联合会开支。
第三十九条 执行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轮值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开展工作;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建内设机构,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专职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根据会费管理办法,审批联合会开支;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执行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为专职,执行副理事长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轮值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等情形,应自行辞去联合会相应职务,经联合会理事会通过后,由其继任者接任联合会相应职务。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负责人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均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会成员数量不少于三名,且必须为单数。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它有效形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费管理办法,明确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做到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如与备案不一致的,以此版本为准。